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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日报讯 记者庞文彬通讯员凌蔚报道:昨日,记者从禅城区法院了解到,与市第一人民医院感染科原主任罗红涛涉嫌受贿相关的两宗行贿案已经宣判,两医药代表分别被以行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悉,这是禅城区人民法院开展“三打两建”工作以来,审结的第三、四起商业贿赂案件。
动机:为将新药“引入”医院
法院经审查查明,2008年、2010年,被告人陈红(化名)通过罗红涛(另案处理),申请将新药“甘美”、“苦参素”引入罗所在的医院。申请成功后,先后两次在罗红涛办公室内送给罗红涛“好处费”共人民币2万元。
此外,为提升药品销售量,从2003年4月到2010年底,负责内蒙古某药企生产的复方鳖甲软肝片在佛山地区的销售业务的被告人李俊(化名),为保证该药能在罗红涛所在医院感染科持续使用,以及增加该药在感染科的使用量,先后数十次在罗红涛办公室或者门诊办公室送“好处费”给罗,每次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不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007年7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陈红在担任连云港某药企驻佛山市医药代表期间,为保证其所代理销售的“甘利欣”、“甘平”、“名正”、“甘美”、“苦参素”、“润众”等药品能够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感染科持续使用,以及增加所代理药品在感染科的使用量,多次在罗红涛办公室内,送给罗“好处费”共人民币23.5万元。
定性: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011年7月5日,被告人李俊交代了上述行贿事实。次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李俊行贿案予以立案侦查;2012年2月21日,被告人陈红主动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
鉴于两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法分别以行贿罪,判处该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红的辩护人曾提出,案件应认定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此,禅城法院刑庭的陈庭长向记者解释,罗红涛是在国有医院担任领导职务科室主任,其不仅具有引进新药的申请权,且以科室主任身份推荐、指导其他医师使用被告人请托的药品,因此其行为属于从事公务的行为,两被告人给予罗红涛财物的行为应定性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