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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凌晨,一辆红色GTR(日产豪车)跑车和一辆宝马车在深圳滨河大道玩起了飙车,红色GTR在滨海大道由东往西行至侨城东路段,与同方向行驶的两辆的士发生碰撞,造成的士车内3人当场死亡,红色GTR车内一男三女也不同程度受伤。据深圳交警初步调查,红色GTR司机侯某超速醉驾,逃逸7小时后又到交警部门自首。(今日本报A14版)
又是一起惨烈的飙车肇事案,比起当年发生在杭州的飙车案来,深圳这起飙车案的惨烈程度和死亡人数有过之而无不及,杭州那次仅造成一人死亡,而此次则是造成3死3伤。一起起飙车案触目惊心,为何屡屡发生呢?我们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上,难道没有值得反思的地方?
去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不过,绝大多数人都将它仅仅理解为“醉驾入刑”,事实上,一年来,有关司法机关也依这一条款判处了众多醉驾者。然而,这一年来,除非飙车发生惨烈车祸,否则仅仅因为飙车行为而治罪的寥寥无几。甚至什么情形下,飙车行为算“情节恶劣”可以治罪,我们也不太清楚。难道飙车行为比起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会小吗?显然不是,从这起飙车引发的惨案可见一斑。那是不是飙车行为比醉驾行为更少呢?恐怕也不是,这些年媒体曝光的飙车案也不在少数。也许在于执法者认识因素,主观上更痛恨醉驾行为,因而查处醉驾更为有力,而忽视飙车行为;也许在于飙车比醉驾更难查处,所以,交警较少查处飙车案。不管如何,总之,对飙车行为的有意无意地放纵,造成了飙车猛于虎的惨烈现实,值得我们深思。
再有一个问题是,飙车造成再惨烈的交通事故,也与普通交通事故一样,最高只能判处7年的有期徒刑,这恐怕也是对飙车打击不力的一个体现。面对着这些新情况,有关立法和司法机关也应该高度注意,适时出台相应的措施来加以应对。
(江西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