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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参保人员抓紧补缴本缴费年度养老保险费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6日 22: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合肥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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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就业中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工作人员解答个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问:原为固定制职工的个体参保人员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个体参保人员原为企业固定制职工,现从事灵活就业,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补缴基数为历年安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计缴利息,利息按年度计息法计算。原则上由原单位补缴其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单位已不存在的,本人可在社保代办窗口办理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问:个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前后累计计算不足15年的,怎么办?

  答:可申请办理延长缴费手续至满15年止。

  问:跨缴费年度能否补缴以前的养老保险费吗?

  答:本缴费年度内(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社保缴费年度)合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中断的个体参保人员,可以补缴本缴费年度内中断的养老保险,但不得跨年度补缴。即:在2012年7月以后,个体参保人员不能补缴2012年7月以前的养老保险费。

  温馨提示

  为了不影响个体参保人员的社保缴费年限,温馨提示广大个体参保人员请在2012年6月24日前到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社保申报手续,抓紧时间缴纳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间未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袁庆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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