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去年8月30日,玉溪市周某某在吸毒饮酒后无证、超速驾车肇事,造成路人两死两伤,三辆车不同程度损伤。 该案件被称为“玉溪毒驾肇事第一案”的案件。
5月24日上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12名代表委员、4名监督员、82名法学研究生班学生、49名检察官、18名交警、98名群众在内的200多人到庭旁听。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周某提起公诉,被害人之一李某的父母对被告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回放 吸毒饮酒驾车肇事,致2死2伤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8月30日12时16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吸食毒品后并饮酒,驾驶一辆黑色本田轿车从玉溪市红塔区中卫行驶至民富街14号旁街道时,车辆先后撞上两名小学生、两名路人和三辆车后,撞击路边行道树才停下。造成被害人李某和程某某二人当场死亡,被害人何某某和杜某某受伤,黑色本田轿车车头严重变形、三轮车车体严重变形、微型车前后挡风玻璃缺失、车体变形的严重后果。
经鉴定、检查,被告人周某某所驾驶车辆性能正常,肇事碰撞时车速约为75km/h,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辆肇事前后相距71.55米,仅在起点有0.95米的制动印。
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显示,被告人周某某事发时因精神恍惚“一直踩着油门”,未采取任何的减速措施。
检方 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
庭审时,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代理人就案件的定性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及公共安全,无证、吸食毒品后、酒后、超速驾驶,造成二人死亡、二人受伤、三辆车严重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周永全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进行了辩护,并提出事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对公安机关抓获一名非法持有毒品人员具有立功情节,应对其量刑。
被害人李某的父母向周某某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43.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周某某当庭表示愿意赔偿,但称自己不具备赔偿的能力。
因案件重大,法庭未当庭宣判。(何涛 武国中 徐斌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