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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抢帽子交易”非法获利近8000万元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6日 20: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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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陈群安通讯员吴 涛李永耀)4名被告人通过“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非法获利近8000万元。近日,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4名被告人一年零八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悉,这是全国宣判的第二例操纵证券市场案。该案是湖北省第一起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至2009年初,作为深圳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证券高级分析师,被告人余某分别以柳某、罗某、翁某的名义先后成立了武汉胜券在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仕齐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善行投资有限公司;随后,余某招聘被告人罗某负责操盘、管理日常事务和撰写荐股文章,招聘被告人雷某为各大财经媒体联络人,招聘被告人龚某负责操盘。

  按照“先建仓、再荐股、后卖出”的操作模式,被告人余某对“ST金花”等股票进行操纵,在每天收盘之前购买相关股票,然后利用华泰证券分析师李德胜和中信建投分析师丁彦森、北京禧达丰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名义在“证券之星”、“和讯网”、“新浪网”、“金融界”等多个财经网站发表荐股文章,公开推荐上述股票,影响证券价格,并在荐股文章发表的当日或第二个交易日内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通过“抢帽子交易”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被告人余某非法获利70330235.65元,被告人罗某非法获利4803724.12元,被告人雷某非法获利1954061.13元。

  法院审理认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4被告人以“抢帽子交易”的方法操纵证券市场,侵犯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据此,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50万元;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30万元;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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