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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不得单独对民资设限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6日 19: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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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发布14条意见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

  据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记者何宗渝)为落实国务院要求,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务院国资委25日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14条具体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了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基本原则,即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于实现途径和方式,《指导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民间投资主体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具体措施,即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以及在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国有产权时,均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释疑:为何不涉及垄断行业?

  对于备受关注的在垄断行业引入民间投资为何没有出现在国资委的实施细则中,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部部长王志钢表示,在国资委的主要职能中,只有产权管理涉及民间投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国资委只能以产权为纽带引入民间投资。

  “按照职能分工,垄断行业怎样引入民间投资的相关意见应该由其他相关部委牵头制定,国资委会在相关工作中积极参与。但国资委推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促进国有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产权合作,也可以帮助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王志钢说。

  亮点:两个“不得设置附加条件”

  王志钢认为,涉及股权、产权转让的两个“不得设置附加条件”是14条具体意见中的两个新亮点。“以前国有企业转让股权或产权时,有些转让方会习惯性地寻找大的、熟悉的企业,也就是国有企业。在招标中,他们可能会只邀请少数几家国有企业来投标,甚至在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公开排斥非国有企业。”王志钢说,两个“不得设置附加条件”无疑会给予民间资本更多的平等竞争的机会。

  作者:何宗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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