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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格尔木市检察院对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改变定性为诈骗罪提起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公诉人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均被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人郑某某以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09年12月,被告人郑某某以在都兰县帮助受害人白某某联系运输为由,从白某某处拿到三千余元,并将白某某的东风康明斯翻斗车(价值12.3万元)开到都兰县。为了让被害人白某某放心,郑某某将伪造的房产证交给白某某作抵押。2010年2月,被告人郑某某将该康明斯货车以5万元变卖携款潜逃。
被告人郑某某被格尔木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警方在侦查取证后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善证据,最终查明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获得受害人的信任,骗取财物,数额巨大,且欺诈犯罪行为并不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最终将此案定性由合同诈骗罪改变为诈骗罪。
在法庭上,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人的指控百般抵赖与狡辩,避重就轻,坚持认为自己就是涉嫌合同诈骗,对犯有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述。尽管郑某某对犯罪事实不作任何有罪供述,但补充完善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郑某某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从证据的来源,收集程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证明效力等方面层层递进、强有力的举证,有效地对被告人的辩解进行了驳斥,此案法定刑为追究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郑某某前科劣迹、认罪态度等量刑要素,公诉人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法院判决全部确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采纳了量刑建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吕华 赵曼 陈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