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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显示:几年前,我跟朋友唐某合伙做生意,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门面,我出资40%,他出资60%,这间门面我们便按此份额共有。后来生意失败,我们将这间门面出租给了刘某。最近我急需钱用,想把我享有的门面份额卖给唐某,价格已经谈妥。刘某得知后也找到我,说他愿意以相同的价格购买该门面。据我所知,《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唐某也不愿放弃购买该门面。请问在同等价位下,我应该把门面卖给谁? 韩先生
附记: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峰律师回复,在同等价位下,唐某拥有优先购买权,韩先生应该将门面卖给唐某。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依据该规定,刘某作为该门面的承租人,确实在某些情况下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但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唐某作为该门面的按份共有人,也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
现在刘某和唐某的优先购买权存在冲突。民法中有物权优先的原则,即在同一标的物上出现多种利益冲突时,有“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必要,即物权优先于债权以及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本案中,唐某基于物权而享有优先购买权,刘某基于债权而享有优先购买权。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唐某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刘某的优先购买权。因此,韩先生可以选择价高者出卖房屋,但在同等价格、同等条件下,该门面应优先卖给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