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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崂执字第336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金宛与被执行人王玉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1)崂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玉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崂执字第336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玉娟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崂山路18号锦绣花园17号楼603户房产过户给买受人刘金宛。因办理房产过户需要,公告声明该房产青房地权崂字第0012367号房产证作废。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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