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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冠名 先过地名条例关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 12: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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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 (记者/曾妮 通讯员/陈建族)亚运会之后,亚运场馆的后续利用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有场馆希望通过出让冠名权争取运营经费。广州市体育局正在起草《体育场馆冠名办法》的草稿,却发现《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中有“地名冠名权不得实行有偿使用”的明确规定。

  据了解,广州目前除了部分竞赛体育和群众体育开展得较好的中心场馆略有盈利之外,大部分场馆仍在依靠财政款项维持运作。为了争取更多资金,不少场馆提出出让冠名权,并得到广州市体育局的支持。前段时间,市体育局已经开始着手起草《体育场馆冠名办法》草稿。但在征求其他部门意见时被告知,冠名条例与《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不符。

  记者了解到,《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名的冠名权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州市体育局副局长许建平说,国内外不少体育场馆都通过出让冠名权获得运营资金。如北京五棵松体育馆一年的冠名费高达3000万元,这是公共场馆商业开发的一个可行路径。广州市体育局希望上级部门能够协调,对于体育场馆冠名采取灵活措施,以支持体育场馆的商业开发,补贴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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