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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 郭文婧
据英国媒体报道,英国一台ATM机日前发生故障,顾客取款时会吐出双倍数额的现金。此消息不胫而走之后,很多人赶来提款。故障持续两个多小时,200多名顾客取走现金。事后银行称错在自己,顾客不必为银行工作失误负责,不用归还多余的钱。(5月21日大河报)
看到这条新闻,自然想到“许霆案”。同样的原因,结局截然不同。英国的银行很大度,许霆却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改判5年。“许霆案”发生之后,该不该还钱是没有争议的,只是该定性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还是定性为刑法上的“侵占”或者“盗窃”,至今仍存争议。
“许霆案”的定性至今仍存争议,并不是我们拿英国ATM机出错“不还钱”说事的理由。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在公众场所的ATM机上取钱,不属于秘密进行,不构成盗窃罪;银行也承认了自己工作失误,顾客多取钱占为己有是在对方过错之后,所以也不构成侵占罪;因此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
不当得利作为专门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使用。在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专门的不当得利制度。如果闹上法庭,英国银行不见得能够赢得官司。加上当日有200多名顾客取钱,诉讼成本也会很大,因此银行只是权衡现实放弃了“申请返还权”罢了,并非真的大度。
当然,如果以这件事来讨论“许霆案”的定性,呼吁取消银行的“超国民待遇”,实行银行与顾客真正的平等契约关系,则是很有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