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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英国一台ATM机日前发生故障,顾客取款时会吐出双倍数额的现金。此消息不胫而走之后,很多人赶来提款。故障持续两个多小时,200多名顾客取走现金。事后银行称错在自己,顾客不必为银行工作失误负责,不用归还多余的钱。(5月21日《大河报》)
请听ATM机的错后“吐”真言:全是我的错,我惭愧,我自责,我反思,我为人类添麻烦,然而,自然界的南橘北枳是自然环境造就的,ATM机的“南橘北枳”是司法环境造成的,这不能怪我……ATM机是机械,难免出错,可承担出错的责任主体截然不同——在中国,完全是取款人;在英国,完全是银行方。南橘北枳的ATM机,成为让人琢磨不透的“东西”,同是ATM机,差别咋这么大呢?
许霆案,让民意不吐不快。专业人士认为,许霆案的意义,在于客观上推动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和发展,或者说,是民意促使“司法回归理性”。“云南版许霆”何鹏案的改判,由无期到8年半,此案的标杆意义,是使我国“遵循先例”的判例法实践成为可能。正如何鹏的代理人、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维镖所认为的,盗窃金融机构的起点刑就是无期徒刑,如今能够在法定刑期以下进行改判,这是需要勇气的。不同“版本”的许霆案见证了司法进步,再一次提醒,司法裁判不能“机械”,尤其是司法公正不能出现“故障”。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许霆案及类似案件,都锁定“ATM机出错”的责任主体界定问题,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英国银行主动承担主体责任应该对中国相关法律有“冲击力”。法律也必须进一步理清银行与公民之间的权责权关系。假释后的许霆说得好:银行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不应该因为类似的意外再发生悲剧。银行应该为储户考虑,出了这些事情,我想银行多少会有些内疚的。是时候问一句:银行是“为人民服务”,还是在“为人民币服务”?ATM机出现“机械故障”,还是银行频现“服务故障”?
南橘北枳的ATM能否告别“机械司法”?一成不变的法律是一种“机械”,死啃司法教条也是一种“机械”。当然,我们不能照搬照抄英国的法律规定,毕竟国情不同,但起码可以借鉴。何鹏回家,司法进步还在路上;许霆假释,司法进步还要“加试”。有关人士认为,无论是许霆案,还是何鹏案,法院原来的审判中始终没有将银行的过错充分考虑进来,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只有通过许霆案等典型案例,来进一步推动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以及量刑标准的统一或调整,才能最终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