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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状告公婆索丈夫死亡赔偿金 款项性质难确定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1日 14: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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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媳告公婆索丈夫死亡赔偿金

  法院:配偶、子女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居多,且其子尚未成年,可适当多得

  案情

  2005年初,丈夫秦剑外出务工,不幸的是,他在单位公共浴室洗澡时因煤气中毒入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与用工单位协商,家属获赔了7.5万元。顾玲丽带着儿子与公婆一起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后,这笔钱尚余下6.5万元。不过,因为钱一直在公婆处,顾玲丽没法支配这笔钱。

  于是,她找到公婆,讨论这笔赔偿金的归属情况,却不料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顾玲丽认为,死者是自己的丈夫,是家庭的顶梁柱,是自己最亲近的人,此款应由其支配。公婆则认为,作为父母也应得到其中的一部分,剩余部分为孙子存在银行,以防顾玲丽改嫁后不抚养小孩。

  为此,顾玲丽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此款。(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如需正确而又合理地分配死亡补偿费用,首先要对此款的性质作出一个正确的界定。死亡补偿费用不属于遗产,不能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虽然死亡补偿费也是公民死亡时发生的,与遗产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二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死亡补偿费是公民死亡后才发生的,而非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中规定的遗产范围不包括死亡补偿费;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补偿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这有悖于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总之,死亡补偿费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遗产,不能简单地按遗产继承的原则进行平均分配。

  法院认为,本案中获赔的款项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该款的性质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的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即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本案中,配偶、子女与死者共同生活居多,且其子尚未成年,可适当多得,而未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秦剑父母可给予适当的精神补偿即可。

  据此,法院判决,公婆分得这笔补偿费的30%,顾玲丽分得30%,秦剑之子分得40%。(新法制报 永修县人民法院孙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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