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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腹子”流产公婆与儿媳争20万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9日 18: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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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腹子”意外流产,事故责任方为其预付的20万元抚养费归谁所有?近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公婆与儿媳为争夺“遗腹子”抚养费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儿媳取得了该笔补偿费。

  2008年春,十堰市房县人张婷与同在浙江宁海县打工的安徽省宿州市人陈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即同居生活。2009年底,双方分别在女方和男方家里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

  2010年5月25日,陈源在浙江省宁海县“西城国际小区”工地施工时,不幸被高空坠落物击中,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因当时张婷怀有身孕,故也作为理赔权利人与死者陈源父母共同参与理赔事宜。

  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责任单位宁海西城国际工程支付丧葬补助金13万余元、陈源妻子“遗腹子”供养费及其他费用共计44万元。责任单位通过银行给付陈源父母20万元、张婷20万元,剩余4万元现金作为死者丧葬费和其它费用。

  2010年6月,陈源父母得知张婷所怀胎儿已流产。双方为“遗腹子”的20万元抚养费归属产生纠纷。因双方协商无果,陈源父母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张婷返还因陈源死亡而得到的赔偿款20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陈源不幸死亡后,责任方与陈源父母及张婷达成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履行完毕,该协议合法有效。责任方按照协议给付张婷“遗腹子”抚养费及其它赔偿款共计20万元。后因张婷流产其占有的“遗腹子”抚养费148392元如系不当得利,理应由付款方依法主张权利;至于其他赔偿款51608元系张婷作为赔偿权利人依据赔偿协议所得并无不妥。故陈源父母主张该项权利主体不适格,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陈源父母以张婷所得为不当得利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责任单位对该赔偿协议逐条赔偿项目清楚,责任单位依据陈源父母和张婷所签订的理赔协议全额赔偿到位,属陈源父母和张婷的共同意愿表示。现张婷所孕“遗腹子”虽流产,但因协议未对此中情况作出约定,且陈源父母与张婷在签订赔偿协议及领款后,也未对“遗腹子”是否存活进行约定,故两上诉人要求张婷退回20万元的上诉理由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依法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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