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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擅自对外提供海洋观测资料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1日 13: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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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记者20日从国家海洋局获悉,《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首部关于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管理的法律规范,对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共六章四十条,主要就海洋观测网的统一规划与建设、海洋观测站(点)和观测环境的保护、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共享、海洋预报警报信息发布等作了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司长王振江介绍说,为最大限度避免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遭到破坏。

  条例同时明确,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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