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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信宜城区居民程某伙同他人成立公司后却抽逃公司注册资金,致使公司和客户均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受到法律严惩。近日,程某被信宜法院以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3年8月间,程某伙同廖某、黄某、林某(均已判刑)四人,在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为了成立某农业有限公司经营“中华第一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李波(化名)借款5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登记成立公司。待公司成立后,程某和廖某等三人先后抽出注册资金40万元和10万元归还李波,致使公司资金缺乏,不能正常运作和履行合同,不能按期供应饲料给养殖户和向养殖户回收成鸡,同时已收回的成鸡不能支付鸡款,造成养殖户直接经济损失38.117万元。后程某又从李波处拿3.3万元投入公司运作,四人实际抽逃出资46.7万元。
案发后,廖某、黄某、林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拘捕,后经公诉被法院判处刑罚。程某却逃之夭夭。。今年3月,程某难抵心理压力,主动到信宜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交待抽逃出资的犯罪事实。信宜市公安局依法对其取保候审。经信宜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给公司客户造成经济损失,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