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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03月29日讯东借西凑筹集注册资金500万元,等到公司申办成功后,立马抽出499万元还给“帮忙”的老板。也许这一系列行为在部分人眼里很正常的行为,殊不知如此做法已触犯了刑律。3月27日,安吉法院公开宣判一件抽逃出资罪案,姜女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抽逃出资罪案。
2011年年初,姜女士打算在安吉开办一家经营钢材等生意的建材公司。开公司首先就得解决大笔注册资金的难题,她为了“方便以后做大生意”,狠下决心准备注册500万元。
可是这么一大笔钱从哪里来呢?这下可就愁倒了姜女士,由于资金不足,她只能先把事情给搁置了下来。不过没多久,事情就有了转机,她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汪女士,从她手中借了500万,双方约定借款时间只有短短的10天。
2011年6月,姜女士拿着借来的500万元,在安吉某会计事务所顺利验资成功,验资成功后在县工商局登记注册了一家建材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姜女士立马抽出499万元归还给汪女士。
2011年8月,该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收到一份举报信,一家来自上海的商贸公司,反映在与姜女士的公司进行生意往来的时候,姜女士一再付不出200来万元的货款。供货商怀疑这家公司根本没有实力,注册资金可能有“猫腻”。
县工商部门检查发现巨款抽出后被用于姜女士的个人还款,因此要求她及时补足抽出的注册资金。情急之下,姜女士就想出了这么一个办法:跑到银行把50万存进了自己公司的账户,然后再取出,再存入,如此反复存取了4次,拿到四张50万元银行存款单,对县工商部门谎称她已经将200万元的注册资金补回去了。姜女士作假的伎俩再次被识破。
2011年9月中旬,安吉县工商局将姜女士抽逃出资罪一案移交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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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不得随意处置
要注册一家公司,发起人首先得在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验证,取得验资证明后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核通过才能成立公司。注册资金体现的是一家公司的财产权,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地增减。公司财产不同于个人财产,公司是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的唯一一方,并且只能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抽逃出资会造成严重影响,法律会对这样的行为进行严惩。打个比方,假设一家公司本身只有50万的注册资金,如果出现一项标的为100万的业务时,交易对方就会考虑这家公司是否承受的起,因此不会轻易地达成协议。但是如果这家公司在成立时虚假出资或虚报注册资金为200万甚至于500万,那就有可能揽下这笔业务,在只有50万的资金实力下与对方签订协议,这样做法的潜在风险很大,一旦失败,当事双方的利益就很难保证。
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将构成抽逃出资罪。《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对抽逃出资的,应责令改正,处以抽逃资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