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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0日 15: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释法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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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朱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7日表决通过了军人保险法,将于7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对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个人不缴纳军人伤亡险

  军人保险法明确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为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将现行“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所应缴纳的保险费由地方财政解决,调整为由中央财政安排,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根据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对军人退役后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作出原则性规定。

  随军未就业配偶获补助

  军人保险法规定,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军人退役后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将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同时,对军人退役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出原则性规定。

  军人保险法规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补助。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对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役时,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作了规定。

  此外,军人保险法对军人保险经办与监督事项作了规定;对不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贪污、侵占、挪用军人保险基金以及骗取军人保险待遇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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