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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李允峰
据媒体报道,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5月10日通报,2011年11月11日,根据相关举报线索,证监会决定对原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公司总经理、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委员吴建敏涉嫌借用他人账户违法违规交易股票行为立案稽查。经过前期紧张调查,2011年12月,证监会决定解聘吴建敏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职务并予以了公告,进一步调查发现吴建敏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涉嫌犯罪,证监会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证监会出重拳打击证券犯罪,铁腕治理内幕交易的做法大快人心。随着上市公司日益增多,证券犯罪中的内幕交易也随之增加。世界上任何市场都存在这种趋势,即便是市场监管和市场环境较为成熟的美国股市,证券犯罪也是层出不穷。要对证券犯罪形成震慑力,治理才能有效果,证监会这种打击内幕交易的风格值得投资者为之叫好。但对于内幕交易,笔者建议,监管层一方面要铁腕治理,另一方面要从预防证券犯罪入手,建立事前预防制度。
良医者,常治无病之病,故无病;圣人者,常治无患之患,故无患。关于事先预防的重要性,在我国古代文化中著名的故事当属《扁鹊论治病》。故事说魏文王有一次问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都对医术很精通,到底哪一位最好?扁鹊说,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扁鹊这番理论的原因是长兄治病,是治于病情未发作之前;中兄治病,是治于病情初起之时;而自己是治于病情严重之时。可见,治病、治理社会隐患最高明的都讲究事先预防,打击内幕交易也是相同的道理。
内幕交易的事先预防制度并非是新鲜事物,早在1934年美国发布的《证券交易法》中,第l6条所规定的几种制度,如内幕人持股和股份转让报告制度、禁止短线交易制度以及禁止卖空制度,并不是直接制裁内幕交易。在本质上具有明显的预防内幕交易的目的,都属于内幕交易的预防制度。报告制度的目的不在于限制交易,而在于将交易置于人们的监督之下。也就是说,传统内幕人可以从事交易,但为了防止其滥用内幕信息牟取私利,法律要求将持股和交易情况应当相对地公开。如果国内市场也能建立这几种制度,不仅可以预防内幕交易,一旦内幕交易发生后也有利于犯罪取证。
在欧美发达国家,上市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券商研究部和交易部之间,都存在着严格的隔离,以防止信息流动和信息发布带来的内幕交易行为。除此之外,一些国家还把内幕交易者划分为第一内幕人和第二内幕人,对于接受内幕信息并进行传播者同样追究法律责任,这也是一种内幕交易的预防机制,同样可以起到防止内幕信息被扩散和扩大的作用。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打击内幕交易的确需要铁腕治理,但要取得良好的市场治理效果,同样离不开内幕交易的事先预防制度。只有事前的预防制度和事后的惩戒制度都建立起来,才能树立证券市场的诚信之风,杜绝频频发生的内幕交易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