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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鹤岗5月18日讯 16日,市总工会在新世纪广场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活动。“生育产假假期延长”、“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等规定引人关注。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施行24年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原有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今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619号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新的规定从三个方面对原有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特别规定》正文16条,附录4条,涵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新规定对女职工享受休产假的天数,做了详细的规定。如至14周(即98天),比原来90天多了8天。对女职工流产的,过去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较为笼统,新规定不仅明确还划分了档次,便于操作执行。如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同时,《规定》还增加了“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当天,我市有24家单位参加了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