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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讯(记者 雷小琴)奋战在建筑工地一线的职工,今后将有可靠的保障了。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要足额上缴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建安劳保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工程造价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符合劳动保障政策的其他相关费用。
疑问一
哪些公司要上缴建安劳保费?
自治区政府相关人士介绍,为解决建安劳保费的来源和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特别制定了《办法》。凡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 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等,含重点工程和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 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都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要上缴建安劳保费。
疑问二
建安劳保费如何上缴?
《办法》规定,建安劳保费实行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建安劳保费。建安劳保费按照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建安劳保费费率标准计取。
疑问三
建安劳保费用于何处?
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由收取建安劳保费的管理机构拨付给承建工程项目的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建安劳保费调剂部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平衡调剂使用。建安劳保费调剂对象主要是我区1969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缺口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
建安劳保费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和用于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基本资金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或挪用建安劳保费。建设单位不得克扣、拖欠、转嫁建安劳保费。
据悉,该办法已经开始施行。2000年7月3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同时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