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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鲁能运动员买提江违规违纪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8日 04: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搜狐体育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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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纪字[2012]014号

  关于对山东鲁能泰山俱乐部运动员木热合?买提江

  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各足球俱乐部:

  2012年5月6日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预备队)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队与杭州绿城足球俱乐部九好绿城房地产队的比赛在山东鲁能泰山俱乐部基地体育场进行。

  根据比赛监督、裁判员的报告,当比赛进行到81分钟时,因对裁判员表示不满,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队14号运动员木热合?买提江辱骂裁判员,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停止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队14号运动员木热合?买提江参加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预备队)的比赛三场;

  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上述罚款应按《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望各俱乐部切实加强对运动员、官员的管理教育,净化赛场风气,自觉维护赛场秩序,杜绝发生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本年度联赛顺利有序进行。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主任: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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