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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岂能随意找人代收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7日 18: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湖北频道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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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湖北宜城5月17日电 宜城法院的一名法官在一审判决后将本应送达给第三人的判决书交由原告代理律师代收,使第三人在二审开庭当日才看到判决书,导致二审中止审理至今。5月17日,经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法院对该法官作出了记大过处分。

  2008年6月2日,严某向宜城法院起诉,要求秦某偿还2000年9月30日至12月25日期间,秦在任宜城市新建化工厂十堰门市部负责人时所欠的乙炔气、氧气款共计1100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秦某归还严某4230.50元。秦某不服向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宜城法院重审后于2011年1月18日判决秦某偿还严某8140元。秦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时,由于案件第三人当时才收到由原告代理律师转交的一审判决书,导致不能正常开庭,至今案件无法审结。

  2012年3月9日,秦某向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对法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察院办案人员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后发现,宜城法院对此案重审后,主审法官于2011年4月26日将判决书送达原告的代理律师黄某。因案件的第三人宜城市新建工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严某某与原告严某是亲兄弟,该法官便将本应送达给第三人的判决书交由黄某代收,让黄转交给严某某。黄某直到二审开庭当日才将判决书交给严某某,使严某某没有时间准备应诉材料,向法庭建议延期。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一个律师不可能同时为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作代理人,因此,作为原告严某代理律师的黄某无权代收第三人严某某的判决书,法院的做法属于程序违法。

  2012年4月10日,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纠正违法行为。法院收到建议后非常重视,及时进行了整改,对违反程序的法官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召集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至此,一起长达四年的合同纠纷诉讼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周宜 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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