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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大型零售商向供应商收费应明码标价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7日 16: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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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5月17日电 (记者贾玥 杨孟辰)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董志明、价格司巡视员张满英今天下午做客人民网,就“切实做好今年部署的商场、物流、银行、电信领域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接受本网在线采访并与网友交流互动。本场访谈是“全国纠风工作系列访谈”的第二场。

  有网友提问:“超市对供应商的收费那叫一个多,最头疼的就是今天一笔明天一笔,想怎么收就怎么收。今年对整治超市收费能不能杜绝这些?”

  董志明说,明码标价对于解决交易双方价格信息不对称、价格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促进交易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具有重要作用。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按照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限制条件等,不得在标价之外随意提高标准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董志明透露,在此次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对供应商收费工作中,价格主管部门将全面规范大型零售商向供应商收费的明码标价,指导大型零售企业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并严格监督落实,解决收费随意性大、收费不透明等问题。对未明码标价的,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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