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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开自己被扣车 男子被诉“盗窃罪”
因检查站扣押车辆时未出具手续,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有期徒刑1年
为偷回自己被治安巡逻大队扣押的货车,男子李某深夜翻爬围墙进入检查站,驾驶车辆强行撞坏检查站已上锁的伸缩门。近日,(江西)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对这起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案件进行审理,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无牌车被扣生偷窃之心
2011年5月26日,李某驾驶他的货车途经320国道青山收费站时,收费员要求李某交费。因车子没有挂车牌,李某想到了强行冲杆。最后,李某的车被巡逻人员发现并拦截下来。
民警上前检查证件,李某拿不出证件,民警以“没有行驶证、驾驶证就是违法的”为由,要求李某将货车开进了收费站的院子里。但是李某没有当场上交钥匙,而是自己拿着回家了。为防止李某把车偷走,同年6月15日,治安巡逻大队队员将车开到湘东超限超载车辆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站)的坪地,之后检查站人员到李某家中送手续。
自车辆被扣押之后,李某多次前往检查站协商未果,便生了偷窃之心。同年6月16日23时30分许,李某翻爬围墙进入检查站内找到自己被扣押的货车,用钥匙将汽车发动后,驾车强行撞坏检查站已上锁的伸缩门,将货车开出。
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1年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检查站损失18250元。事发后,公诉机关控诉李某秘密窃取被依法扣押的财物,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一审法院认为,此案中,检查站扣押车辆时未出具扣押手续,且公诉机关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实涉案车辆为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故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李某为偷出自己被扣押的车辆而故意毁坏检查站伸缩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于事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检查站的损失,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新法制报 陈易 周小化 首席记者 程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