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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乐都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隐瞒犯罪事实、导致判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一起交通肇事案。
2007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在乐都县驾驶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王某逃至格尔木市等地打工。2011年10月20日投案。乐都县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作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的判决。判决现已生效执行。
王某在格尔木市打工期间,于2010年10月5日驾驶机动车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认定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格尔木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王某两次交通肇事案,因王某相互隐瞒犯罪事实,两地法院均对管辖地犯罪事实进行了判决,对异地犯罪事实都未纳入量刑参考,判刑畸轻。
乐都县检察院于近日以发现新的证据、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已向省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对王某交通肇事案提请抗诉。(作者:童成有 马燕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