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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新娘收3.5万元彩礼消失 男子报警被拒立案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5日 18: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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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14日),当阳市的雷先生致电本报热线,称女友收了3.5万元的彩礼钱后,人就消失了,他认为女友的行为构成诈骗,遂来到派出所报案,但民警认定女方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调查。

  雷先生今年39岁,家住当阳市烟集街。雷先生称,去年10月,他认识了付女士,付女士是咸宁市通城县人,曾结过婚,丈夫去世后,她带着孩子在当阳生活。随后,两人开始“谈朋友”。今年2月,付女士的家人来到当阳,表示同意他们结婚。付女士以需回娘家给亲戚买礼物为由,要求雷先生支付8万元彩礼钱。2月29日,雷先生给了付女士3.5万元。3月3日,付女士带着钱不辞而别,电话也关机了。

  意识到自己被骗后,雷先生到庙前镇派出所报案,但办案民警称,付女士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公安部门不予立案调查。

  雷先生随后四处打听各种有关付女士的信息,到贵州、湖南多地寻找,花费了近万元车费,仍没能找到付女士。4月26日,雷先生终于在当阳坝陵找到了付女士。雷先生随即报警,可当警方询问了两人情况后,又将付女士放走了。

  5月1日,雷先生在通城找到了付女士,在当地公安部门的协调下,付女士返还了部分雷先生平时为其花费的现金,对于3.5万元的彩礼钱,当地公安部门称,如果这笔钱涉嫌诈骗,需要当阳警方立案调查。

  雷先生称,其间他曾多次来到庙前镇派出所,但该所民警一直认为该案未涉及犯罪,所以不予立案调查。

  昨日,记者致电庙前镇派出所吴警官,据他介绍,依照相关情节判断,付女士的行为没构成犯罪。

  记者又咨询了宜昌市12348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说,依照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付女士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双方仅是民事债务关系,雷先生可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三峡晚报 记者刘少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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