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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民陈大妈70多岁,她有两个儿子。早在5年前,陈大妈的老伴还没去世时,全家达成了《分家协议》,两个儿子分别给陈大妈夫妻两人养老送终。老伴去世时丧事由大儿子操办,小儿子没出钱。今年,陈大妈摔了一跤,住院花费1万余元。因为小儿子家经济条件不好,拿不出这笔钱,陈大妈便找到大儿子,想请大儿子分担一部分,没想到大儿子却以《分家协议》为由拒绝承担。那么《分家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江西省律师协会公益维权中心律师王惠: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陈大妈的两个儿子均应负担老人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共同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文/记者胡骅
(律师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