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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武汉5月14日消息(记者 左艾甫 武汉台记者 苏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12月1日的洪山区建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海剑从2010年10月开始,自学制造爆炸物的方法,并购买浓硝酸等原料非法制造爆炸物。2011年3月,经被告人王伟同意,被告人王海剑搬进被告人王伟租住的小区继续制造爆炸物。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
主审法官: 2011年7月,三被告人经多次预谋,确定由被告人王海剑选择银行、安放爆炸物并在运钞车到达银行时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爆炸物;由被告人王安安伪装成保安抢劫钱箱,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由被告人王伟负责接应并藏匿钱箱。
2011年8月,被告人王伟、王安安因畏惧法律制裁和爆炸物的危险而向被告人王海剑表示不再参与其爆炸计划,但被告人王海剑仍然明确表示将继续实施爆炸行为。去年 12月1号下午5点半,被告人王海剑在洪山区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爆炸物,当场导致2人死亡; 10人轻伤; 5人轻微伤。单位和个人财产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安安在接受警方调查时,主动供述了与王海剑、王伟共同制造爆炸物预谋抢劫银行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其行为均已构成爆炸罪。鉴于三被告人均无赔偿能力。另被告人王伟、王安安的亲属已分别代为赔偿人民币6万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一、被告人王海剑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王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被告人王安安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被告人王海剑免予赔偿。
判决后,王海剑的律师郑耀华表示。
郑耀华:开庭争议的分歧在于是判处死刑还是死缓的问题,如果他提起上诉以后我们会与二审法院沟通,在上诉的同时我们要提出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