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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城区车辆停放收费“六一”起明码标价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5日 08: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长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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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衡水5月14日电(扈炜)从衡水市物价局获悉,自6月1日起调整和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对无证经营的、不实行公示的、超标准收费的和擅自变更收费标准的,依法查处。

  9日,该局向各县市区物价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滨湖新区经济发展局,市直各车辆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发出《关于调整和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停车场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在停车场的明显位设置公示牌,并标明停放车辆类型、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缴费条件、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车主和社会监督。收费不实行公示或公示牌以外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车主有权拒交。

  市城区(含桃城区、开发区和滨湖新区)停车场公示牌由市物价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

  特种车辆免收停车费

  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救险车、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免收停车费。

  收费必须使用税务监制票据

  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必须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不得使用过期发票、自制收据或者白条,不得一票多用或者只收费不给发票。

  经营性停车场须持证收费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河北省经营服务收费证》制度。各经营性车辆停放场所在实施收费以前按隶属关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河北省经营服务收费证》。申领《河北省经营服务收费证》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合法有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二)法人资格证明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四)市城区(含桃城区、开发区和滨湖新区)停车场应提供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备案手续;

  加强管理对违规者依法查处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对无证经营的、不实行公示的、超标准收费的和擅自变更收费标准的,依法查处。

  关键词:衡水市,车辆停放,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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