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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根生
据媒体报道,反垄断法实施4年来,被追责垄断企业寥寥。由于过于抽象和原则化,反垄断法难以发挥应有作用,成为一个不争事实。
报道称,《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集中、签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现实中,原告往往难以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企业或行业协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为解决此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但专家认为,减轻原告举证责任虽是个进步,但作用依旧很有限。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反垄断法从起草到审议到实施,前后经历了十四年,足见其“慎之又慎”。花这么大劲搞出的法规却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着实令人费解。据悉,我国反垄断法刚出台时,不少跨国巨头曾“如临大敌”;倒是国内那些垄断巨头罕有惧色,根本就不担心反垄断法大板会打到自己屁股上。现在看来,跨国巨头是杞人忧天,国内垄断巨头则属于有先见之明。不过,反垄断法疲软,根子还不在“过于抽象和原则化”,而在于去垄断化改革乏力。
反垄断法形同虚设,确实和法规本身不够细有关。早就有人批评过,反垄断法极具原则性,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国家在反垄断方面不仅有着几十万字的法律文件,还有无数案例和指南作为反垄断执法依据。细化我们的反垄断法,确实已刻不容缓。但更应看到,反垄断法难起作用,深层原因还在去垄断化改革难以推进。
市场垄断行为不仅会提高消费者消费成本,使少部分拥有垄断权力者获得暴利,而且会挤压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降低整体经济效率。去垄断化改革不能再拖延了。当务之急则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让市场竞争和市场资源配置更充分地发挥基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