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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无所居告养女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房屋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5日 0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在线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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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线消息(王翠 钟容娟 四川在线记者 曹实秋)“作为子女,应该积极与父亲沟通联系感情,照顾好年事已高的父亲,消除双方的隔阂和误会。”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判令撤销赠与。同时,法官还特地在判决书中附上了一段话,教育被告赡养父母、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做儿女应尽的义务和本分。

  今年64岁的陈大爷告诉法官,今年24岁的陈艳是他唯一的子女,虽是养女,但也是由陈大爷夫妇俩含辛茹苦地抚养成人。2004年2月,陈大爷购买了位于青羊区帘官公所街的一套房屋,属于他与妻子的共同财产。同年6月,妻子去世。不久,陈艳要求父亲将该套房屋产权转移到自己名下。陈大爷考虑到被告是自己的养女,且自己又没有其他子女,就答应将房屋产权转移到陈艳名下,但附有条件,条件即是陈艳要为陈大爷提供固定住房,并对其负有赡养义务,负责陈大爷的生老病死。

  对于陈大爷的条件,其养女陈艳表示同意,两人于2010年4月22日到公证处办理该套房屋的继承权公正和赠与合同公证。办理公证时,陈大爷按照约定放弃继承诉争房屋的继承诉争房屋中属于其妻子的遗产份额,同时签订了赠与合同将诉争房屋中属于自己所有的产权份额赠与给被告并进了公证。随后,两人到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可是,陈艳在房屋产权过户到其名下后,对父亲的态度发生极大的转变,经常对陈大爷进行打骂,甚至有几次动用了菜刀,为此陈大爷曾报警,110民警也到场处理了几次,但父女关系依然没有改善。

  “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房屋现在是我的,我想让谁住就让谁住,不想让谁住谁就不能住,她说了算。”陈艳对父亲的态度越来越恶劣。2011年6月的一天,陈大爷搬出家门,在成华区建设路租了一间房屋居住。而后,陈大爷想搬回上述房屋居住,陈艳却以该房已赠与她为由拒绝,陈大爷气愤之下将陈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赠与,陈艳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大爷与其女陈艳签订《赠与合同》,系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或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陈艳系陈大爷子女,无论从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或法律的规定,陈艳均应积极履行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原告陈大爷现已年过60岁,老有所养、老有所居不仅是全社会提倡的道德风尚,同时也是法律赋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链接: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还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文中人物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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