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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行15年后,湖北省武汉市拟重新制定燃气管理地方法规。近日,新拟定的《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已提请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武汉市燃气管道长约6400公里,燃气供气企业107家,燃气用户总量逾191万户。为此,草案明确武汉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安全监管、物价等14个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为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草案明确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必须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燃气和优质服务。为保证实施效果,草案对拒绝供气、对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场所供气或者擅自限制用户用气量的,由市或区燃气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细化规定了燃气安全职责: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燃气建设单位要保障工程质量;燃气经营者设置安全保护和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不使用有安全隐患的燃气器具等六项义务;增加了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的有关内容,特别要求教育部门将燃气安全教育列为中小学安全教育的内容。
为保障使用安全,草案拟建立燃气器具守候服务站点备案制度,以加强燃气安装维修行业管理。
草案还对建立燃气储备制度的主题、条件和要求作出了细化规定。
胡新桥 刘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