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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听时间: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陈磊(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女士:2009年1月,南京某处一房地产开发商与我达成口头协议,开发商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一店面给我。随后,我分三次向开发商交付购房款。2010年2月,开发商书面承诺将该店面交付给我并办理登记备案。 2010年9月,这家房地产开发商又与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将我所购买的该店面以9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协议签订后,李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90万元。 请问陈律师,我应当如何维权?
陈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你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与你方之间的购房协议。李某作为第三人,可主张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5月15日上午9:30-11: 30 下午1: 30-3: 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的饶奋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