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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上外地牌途中遇车祸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3日 09: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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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刘建 通讯员马超 随着上海牌照价格高企,很多车主无奈选择上外地牌照,而4S店一般也会提供上外地牌照的服务。但是,杨先生在委托汽车销售商上外地牌照后,等来的却是爱车发生重大车祸的消息。一气之下,杨先生将销售商告上法庭。销售商则认为车辆在办理牌照之前已经实现了交付,并拿出双方上牌委托书中的约定:如遇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担维修及其他费用,责任应由原告自负。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判决销售商赔偿车主5680元的车辆折损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以案释法

  工作有过错免责也无效

  杨先生在对车辆验收合格并支付对价后,与销售商签订了上牌委托书,表明双方汽车销售合同已履行完毕。然后,杨先生向销售商出具委托书,委托其到外地上牌,并约定如遇到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担维修及其他费用。目前,车辆修理费已由保险公司全额理赔。但考虑到事故中销售商派出的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可认定工作人员存在过错,委托书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再适用,应对车辆价值贬损部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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