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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均是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雷寨乡王村村民。2008年10月,王某因体弱有病无力耕作土地,将其承包经营的3.5亩责任田转让给同村农民李某耕种,并约定每年每亩地收取土地转让款300元,转让期限为10年,土地转让款一次结清,并与李某协商后达成口头协议。2011年12月,王某提出其流转的责任田不让李某耕种了,李某拒绝返还土地,为此,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
正阳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面流转。王某与李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流转协议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请返回该耕地的诉求。
(王树恒 李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