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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省住建厅正式出台《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我省所有城镇燃气企业必须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经营或者供应燃气的,将依据相关法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规定,我省的城镇管道燃气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企业等四类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住建部门审批发证。其它城镇燃气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
戎紫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