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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原广东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党总支部书记廖某峰受贿二审案,昨日在市中院牛山审判庭公开审理。此前,一审法院认定廖某峰先后收受劳某的贿赂款20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昨日二审当中,两上诉人齐齐翻供,表示其中一笔19万余元的款项,是借款不是行贿款,上诉人与公诉机关就这一焦点展开辩论,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案件
收受贿赂一审被判5年半
上诉人廖某峰原是广东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党总支部书记,属于正处级干部。市第一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定,2005年初广东医学院东莞校区第二饭堂对外承包项目进行招投标,廖某峰时任广东医学院财务处处长,是招投标小组的评委之一。
案件另一上诉人劳某以化州市富尔达大酒店的名义参加投标,劳某希望廖某峰在招标过程中帮忙,让富尔达大酒店中标,并叫廖某峰帮他跟其他评委“打招呼”,承诺会“好好感谢他”。于是,廖某峰就先后介绍劳某认识了多位评委。在开标之前,劳某分别向廖某峰和招投标小组另外一名评委送了1.5万元,几位评委均表示尽力帮忙。2005年6月,富尔达大酒店中标。
到了2007年11月,廖某峰想在东莞大岭山镇买一间商品房,房子的首付款是197360元,廖某峰向劳某提出自己“不够钱”,所以希望劳某帮忙“解决资金问题”。劳某在11月底通过富尔达大酒店的账户转账,帮廖某峰付清了房子的首期购房款。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他们所认定的这些事实,于去年11月判决廖某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劳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均不服并提起上诉。
上诉人
19万余元是借款
在一审庭审中,廖某峰和劳某对法院的认定并无异议,廖某峰还因自首和退赃得到了从轻处罚。然而,在昨日的二审中,两人却齐齐翻供。
廖某峰对收受1.5万元贿赂没有异议,但却坚称商品房首付的197360元不是贿赂款,而是借款。
廖某峰代理人称,2005年在广东医学院食堂招投标中,廖某峰确实为劳某提供过帮助,劳某也给过廖某峰1.5万元的感谢费,而且后来两人还合作经营其他学校的食堂,包括2007年廖某峰从劳某手中接手一学校的饭堂,让廖某峰从中赚了些钱。劳某不可能再而三地给廖某峰感谢费,并且一次竟然有19万多元。
劳某的代理人同样认为,这19万多元是借给廖某峰买房的首期款,是借款不是行贿款。
公诉机关
证据显示19万多元属贿赂款
公诉机关认为,这19万多元不是借钱,而是贿赂款。
根据本案证据证实,劳某就是因为廖某峰的帮忙,才帮廖支付购房的首付款。在侦查阶段,廖某峰有过10次的笔录,都能证实廖承认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细节清晰,而且上述供述能与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所有的笔录没有修改过的证据,不存在侦查人员诱供、欺骗的行为。整个笔录过程均有录像,录像显示没有侦查人员存在诱供、欺骗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