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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签交易合同 洽谈传真盖公章也有效(图)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2日 04: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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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听时间: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李允治(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伍先生:双方没有正式交易合同,传真也可以算合同吗?

  李律师:通过传真确认交易在现实中也是存在的,传真件加盖了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章,传真件是有效的。随着现代社会电子技术的发展,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业务洽谈越来越多。《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伍先生可以去电信部门调取传真记录,证明你们之间确有传真往来,同时你们要保管好传真记录纸。一般通过传真等方式进行业务洽谈,传真以后要求对方把正式的合同书邮寄过来,以确保合同能够得到履行。

  万女士:我自己名下有两套房子,最近把其中一套房子给了儿子,是以买卖方式过户的,可是房子给儿子以后,儿子对我态度大变,而且还辱骂我,我可以把房子收回来吗?

  李律师:你刚刚提到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赠与,你将房产赠送给了你的儿子,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你不具有撤销赠与的法定要件。但是,因为你的赠与行为是通过买卖方式实现的,根据我们律师的司法实践,是可以从《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出发,来为你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这样,你的诉求应该能得到支持。

  5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的陈磊律师。

热词:

  • 合同法
  • 交易合同
  • 盖公章
  • 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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