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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严格规范网络团购经营活动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2日 04: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北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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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严格规范网络团购经营活动

  网站经营者不得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

  “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秒杀商品一概不予退换”……这些消费者在网络团购中经常遭遇到的霸王条款将在我省严格禁止。5月11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我省将严格规范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维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省工商局和省通信管理局严格界定了团购网站经营者在维护团购交易秩序方面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网站经营者要对商品(服务)供应者主体资格和商品(服务)质量进行审查和登记,不得为无营业执照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提供服务;要对团购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备案,确保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服务)保持一致。

  网站经营者要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商品(服务)供应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与消费者签订的网站进入消费合同(即用户注册协议),不得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条款被严格禁止。

  网站经营者要记录、保存交易信息,保存期自交易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要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开展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应引入第三方公正机构进行监督,保障促销活动公平、公正。

  同时,网站经营者应保护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披露、转让,并禁止商标侵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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