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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对团购“约法三章” “秒杀”第三方监督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1日 10: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北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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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赵威)团购中“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条款,在我省被全面叫停。

  近日,省工商局与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召开“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动员部署会”(以下简称“部署会”),对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约法三章”。

  团购必须“网上亮照”

  根据现行工商法规对网络团购市场准入的要求,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无论是辽宁网站经营者,还是外地交易平台在辽宁开办的分站,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同时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也必须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省工商局要求,团购经营者要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这是现行法规对团购经营活动网站的要求,也是人们常说的公开真实身份,让别人识别(亦称“网上亮照”)。

  过期未消费不退被禁止

  省工商局要求从事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要对团购商品或服务项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备案,确保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保持一致。

  省工商局还要求,团购网在经营活动中要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商品(服务)供应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其中,与消费者签订的网站进入消费合同(即用户注册协议),不得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条款严格被禁止。

  “秒杀”应由第三方机构监督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工商局要求团购网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消费纠纷处理制度及专业的客服团队,从技术和人力上保证投诉渠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

  为规范团购网促销活动,省工商局要求团购网开展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规定,引入第三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保障促销活动的公平、公正。

  此外,省工商局还要求团购网要做好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披露、转让;团购网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站内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权利要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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