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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作人手稿所有权不明,何以拍卖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1日 14: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红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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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预展的嘉德2012春季拍卖会上,一份由周作人撰书、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现身,将被拍卖。而周作人之孙周吉宜称此手稿系“文革”时被抄家丢失的物品,于5月10日发律师函给拍卖行要求停拍该物品,并物归原主。拍卖行以周吉宜提供的手稿所有权证明不足为由,拒绝停拍。(5月10日《新京报》)

  作为拍卖方的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周吉宜无法提供手稿的所有权确权证明为由,拒绝停拍。但另一方面,当周吉宜同样要求嘉德公司出示手稿来源合法的证明时,嘉德公司也并未提供。在此前提下,笔者不禁要问,手稿的所有权都不明朗,嘉德公司何以坚持拍卖?

  在目前这种没有确定手稿所有权的情况下,嘉德公司继续拍卖是违反拍卖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章第六条拍卖标的中对此有明确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既然嘉德公司的委托人还未出示手稿来源的合法证明,那嘉德公司就不能继续拍卖这份手稿,哪怕周吉宜无法提供确权证明,嘉德公司也应该立刻停拍该物品,要求其委托人出示手稿的合法来源证明。

  既然存在争议,那就应该先妥善解决,再决定手稿的处置问题。在拍卖委托人出示手稿合法来源证明之前,这件手稿是属于在当事双方存在争议的物品,按照惯例,此时嘉德公司大可以第三方的姿态出现,立刻停拍该物品,也可暂时代为保管,待手稿拍卖委托人或周家确定手稿的归属问题之后,再续拍或返还物品,而不是继续拍卖。

  周作人是我国的文化名人,这份手稿的价值我们暂不讨论,回到问题本身,作为一个合格的拍卖公司,嘉德公司确认每一件委托拍卖的物品的来历是必须的责任,在遇到问题时更应该有负责任和令人信服的表现,而不是面对争议我行我素,破坏行业规范。(魏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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