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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企业税前应扣未扣支出准予追补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 08: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参考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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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9日从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根据税务总局的公告,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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