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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幸琦昕通讯员李世寅、潘晓华)业主阿乐骑自行车从自己居住的小区外出,当经过门闸时被突然落下的门闸砸中,阿乐与物业公司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中山市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赔偿阿乐损失。
阿乐:
物业忽视安全保障义务
2011年9月3日7时许,阿乐骑自行车从小榄一花园小区外出,在经过3号门闸时某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像平常一样打开门闸示意阿乐通过,在阿乐通行过程中,门闸突然下落,砸中阿乐左前臂,而且门闸砸中阿乐后并没有停止,直至完全砸在自行车前杠后才停止。事故造成阿乐左前臂挫裂,并留下了明显伤疤。
阿乐说,某物业公司未及时救助他,且态度不好,在阿乐忍受剧痛半小时之后才安排阿乐就诊。阿乐认为,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公司有义务保障小区、过往人员的安全,但物业公司对设备的使用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明显存在缺失,造成阿乐人身健康受损。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阿乐提出自己的诉求:一、某物业公司向阿乐赔礼道歉;二、某物业公司赔偿阿乐经济损失9913.8元(包括医疗费413.8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
某物业公司:
意外事件须依法赔偿
某物业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公司马上派人查看阿乐的伤势,并将阿乐送往中山市陈星海医院进行治疗。事故第二天,公司派专家对门闸进行检查,检查后认为门闸并没有故障,而是因为阿乐的自行车想先过闸,致使自行车轮压线(一旦压线,道闸就会自动放下),导致阿乐受伤,并不是公司故意导致阿乐受伤的。公司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赔偿阿乐相关损失。
法院:
须赔偿1387.6元
法院认为,阿乐从某物业公司管理的门闸正常通行,却被门闸砸伤,某物业公司依法应对阿乐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问题,因阿乐未能举证证明其需要后续治疗及加强营养,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阿乐要求精神损失费6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阿乐因伤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87.6元(医疗费413.8元、误工费773.8元、交通费200元)。
法官说法: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廖辉龙认为,本案中小区门闸存在安全隐患,但作为管理方的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好这一问题,应属于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如果被告积极履行了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可以避免或者降低潜在危险发生的概率。当这一隐患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时,被告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