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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香港5月9日电(记者 尹世昌)香港证监会今天就加强保荐人监管制度的建议展开为期两个月的谘询。证监会建议,保荐人须就招股章程内的不真实陈述(包括重大遗漏)负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据介绍,有关建议旨在综合新订及现有的保荐人规定,成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的一部分。建议的规定还包括:
在呈交上市申请时,保荐人应已完成绝大部分的尽职审查工作,并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网站登载招股章程的首份草拟本;保荐人还应已解决关于公司营运、管治及架构的关键事项,以及对上市合适性构成影响的事宜。
尽职审查时,保荐人应透彻地认识公司状况,并?抱着开放及提问求证的心态行事,不应对有关陈述照单全收,还要与会计师、律师、董事及其他专家合作和讨论,以评估其所得有关公司的所有资料。
履行披露责任时,保荐人应对公司做尽职审查,合理地相信和采纳招股章程所载的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及完整;?能够显示其依赖招股章程内的会计师报告、估值师报告及其他专家报告属合理。
证监会解释,这样做并非重复专家所进行的工作,而是要检测这些报告所提供的资料,从而确保招股章程的整体披露内容可信及贯彻一致。
建议还要求,保荐人要紧密参与编制招股章程的管理层对财务状况的讨论及分析,确保向潜在投资者清楚地传达充分的资料,以阐释公司往绩。
证监会还建议规定,每宗上市只可委任一名独立保荐人,或对每宗上市可委任的独立保荐人数目设立上限。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表示:"投资者依靠保荐人担当市场素质的主要把关者,我们提出的建议旨在鼓励所有保荐人采取最佳的作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