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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住建厅原副厅长陈锡诚涉嫌受贿等三罪名受审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 01: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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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陈锡诚涉嫌受贿、玩忽职守、贪污一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锡诚表示认罪服法。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在审判长宣布“下边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被告人陈锡诚的情绪很激动,鼻涕和着眼泪一起流下,他说:“走到今天这一步,我感到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家人,我想我确实有罪。我希望法庭根据我到案后的表现,能够给予一个公正的判决。”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他放弃了自我辩护的权利。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锡诚在担任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手续办理、建筑企业资质审核和他人职务晋升等事项中,为相关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自1999年6月至2010年11月,索要和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90万,港币2万元。2007年1月,被告人陈锡诚利用其担任云南省建设厅副厅长兼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对该协会财务支出的审批中,审批报销其个人购买的黄金制品,非法占有公款69800元。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陈锡诚在担任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指挥部指挥长期间,不认真履行指挥长的职责,导致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惠民举措得不到落实和国家优惠减免的8112959.96元费用流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提出对被告人陈锡诚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三罪数罪并罚;对索贿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锡诚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主动交代了贪污公款和玩忽职守的问题,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贪污、玩忽职守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受贿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锡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放弃了自我辩护的权利。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锡诚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认为陈锡诚作为指挥长的职责不明确,流动人口公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寓公司”)是股权转让,不是项目转让;项目被用于商品房开发不是陈锡诚的行为导致的,造成有关规费、税费的损失不应算作陈锡诚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公诉机关在答辩中强调指出,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指挥部对项目负有监管职责。公寓公司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达成了项目转让的实质,公司名称不变,公章不变,项目名称不变,援引省政府批复精神不变,使得实质的公益项目性质变成了商品房开发性质,导致商品房开发不能享受的减免,被陈锡诚以公寓公司的申请得到了减免,最终造成惠民工程未能造福于民,造成了八百多万规费、税费的流失。

  此案将择日宣判。(赵安金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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