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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王乃玲
今后,国企负责人严禁用公款支付个人购置住宅,严禁用公款为亲属和子女支付各种费用。日前,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印发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12种行为予以严格限制。(西安晚报)
新规定对国企负责人的12种行为予以严格限制,然而花钱的招数是无限的,遏制的条文是有限的,以有涯随无涯,何时是个尽头?
问题是,谁来界定某笔公款是否确有必要支出?揆诸现实,相关文件汗牛充栋、条文细如牛毛,很大程度就是为了这方面的界定更清晰一些;而一些公款私用者毫无忌惮、得寸进尺,很大程度就是因为这方面的界定永远做不到足够清晰。那么怎么办?唯一的办法是通过制度让公款回归它的本质属性——公款必须为公,并必须公开。
什么职务的人消费了何物,需要让公众监督。我们看到,尽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提出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但不能不说的是,仅仅公开“制度”是不够的,他们需要彻底公开每一笔公款消费的详单。(文/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