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贻伙通讯员王来勇)5月2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淮南矿业集团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赵东余(正处级)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记者注意到,虽然在案发前赵东余已经退出赃款近一半以上,但是法院仍然将其所退赃款计算在受贿总额之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1999年至2008年,赵东余在担任淮南矿业集团市场营销部副部长和淮南矿业集团铁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分管项目及有关工程的职务之便,先后40次收受江苏苏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某、安徽物资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北京弘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兰某、挂靠安徽省电建二公司的刘某等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62.5万元、购物卡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记者发现,在检察机关指控及一审法院最终认定的赵东余受贿犯罪事实中,其退赃的情节特别引人注目。2010年上半年,赵东余得知淮南矿业集团部分干部因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害怕自己罪行败露,便将所收受的刘某19万元贿赂款全部退还。个体承包商侯某为了感谢赵东余在承揽工程及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的关照,曾分5次送给赵东余人民币共计14万元,2010年五六月份,赵东余将其中的12万元退给了侯某。
赵东余另外所退赃款还有三笔。江苏苏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某,为了得到时任淮南矿业集团市场营销部副部长赵东余的关照,曾分10次送给赵东余人民币共计10万元,2010年五六月份,赵东余将其中的3万元退还给吉某。北京弘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兰某,为了得到赵东余的关照,分3次送给赵东余人民币共计3万元,2010年六七月份,赵东余将上述3万元退还给兰某。而杜某曾分3次送给赵东余的1.5万元,也被赵东余在案发前闻风如数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