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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垄断≠反垄断法垄断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9日 14: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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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话

  本报记者周斌

  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就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审理及司法解释采访了最高法民事审判庭第三庭庭长孔祥俊。

  记者: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原告大多败诉了,其中有一些案件,民众却明显感觉被告具有垄断行为。民众感受为何与审判结果不符?

  孔祥俊: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和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不完全一样,经济学上垄断通常是指独家经营,或在一个领域内有极少数经营者,构成市场寡占;反垄断法上,垄断有三种基本形式: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涉及垄断经营的集中。经济学上的垄断不一定构成反垄断法上的垄断行为。

  裁判认定的垄断行为,首先是按照反垄断法规定来衡量该行为是否是垄断行为,其次诉讼还涉及其他问题,比如证据能否证明垄断行为存在、成立,以及不正当竞争造成的危害等。因此造成公众感受与裁判有一些误差。

  记者:“360”诉“QQ”反垄断案中,双方均聘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对于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就案件专门性问题出据专家意见,法院如何审查判断?

  孔祥俊: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专业性非常强,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需要作专业性的判断,所以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经常需要专家或专业机构对一些经济类问题提供意见。

  在传统诉讼中,对于一些科学技术问题,法律明确可以由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作司法鉴定,并规定了审查程序。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参照了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由法院对专家意见进行审查并作判断。

  记者: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已涉及互联网领域,如何通过审判规制涉互联网垄断民事纠纷?

  孔祥俊:像互联网这一新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为司法前沿问题。在这个市场中,认定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会有很多疑难问题,比如相关市场的界定,涉嫌侵权的行为,对竞争、对行业创新究竟有好处还是有坏处,或者好处多还是坏处多,认定起来非常之困难。这在国际领域都是一大挑战。法院将在这一新领域不断摸索、总结审判经验。

  本报北京5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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