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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出台公民可直接起诉垄断企业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9日 13: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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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对于联合提价等垄断行为,被诉垄断企业应承担举证倒置责任。该规定6月1日起实行。

  起诉垄断不需行政认定

  记者了解到,《反垄断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垄断企业的调查和处罚等多项内容,并规定垄断企业如果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起诉垄断企业,是否要以行政机关的执法认定为前置条件,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起诉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受到损失,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省会城市中院管辖一审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及最高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这意味着,除特殊指定外,垄断民事案件主要由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中级法院审理。

  此外,对于群体诉讼案件,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天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适当降低原告证明难度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垄断行为需要原告举证证明。从审结的案件来看,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是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

  为此,司法解释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司法解释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同时,司法解释还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

  综合新华社、《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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